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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・總綱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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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


1. 政治學：研究權力如何分配、公共事務如何管理之學問。權力本質為影響他者Ψ值或精神力狀態之能力，表現為資源分配、規則制定、強制執行三種形式。

2. 權力主體：九族團子、團伙、團隊，以及四類特殊團子（泛族、跨界、多相、遊離）。

3. 權力三形式：

   · 資源分配權：決定精神力、元力、福果歸誰

   · 規則制定權：決定什麼能做、什麼不能做

   · 強制執行權：處罰不服從者

4. 政治合法性：權力被服從之理由，源於三大根本律。

5. 政治參與：團會、團議、團決，以及四類團子之特殊參與機制。


公設


1. 權力以三大律為邊界：形性自由律（不侵個體自主）、聯存我在律（需被承認）、神賦元力律（須有績效）。

2. 九族之道即九種權力形態，各有其合法性來源。

3. 四類團子各有其政治地位，需明確規定。

4. 幻巴亂入時權力規則暫停，關係加註「？」，亂入結束後恢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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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・權力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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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一


權力表現為資源分配、規則制定、強制執行三種形式。


證：

· 資源分配權：理序族依規則分配，血誓族依誓言分配，集約族依效率分配。

· 規則制定權：理序族定秩序，矩靈族定律法。

· 強制執行權：矩靈族裁決，理序族可執行秩序懲戒。


九族各有所長，權力形態各異。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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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・政體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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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二


九族政體源於其道，各有合法性來源。


證：

· 理序族：規則即權力，合法性源於「秩序本身」。

· 血誓族：誓言即紐帶，合法性源於「誓言傳承」。

· 歌律族：情感即號召，合法性源於「情感共鳴」。

· 感知族：知道即權力，合法性源於「信息優勢」。

· 集約族：效率即正義，合法性源於「績效證明」。

· 根絡族：扎根即有理，合法性源於「土地佔有」。

· 噬衍族：輪流即公平，合法性源於「循環規律」。

· 織幻族：相信即真實，合法性源於「幻覺認同」。

· 矩靈族：規則即權威，合法性源於「法律權威」。


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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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・四類團子政治地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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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三


四類團子各有其政治地位與參與機制。


證：

· 泛族團子：血統混合多族，可選擇歸屬任一親族。歸屬流程：


1. 向目標族群提出申請（需血誓族見證）

2. 目標族群召開團議，三分之二通過

3. 矩靈族審核是否符合三大律（不違背形性自由）

4. 歸屬成功，記入團史，Ψ值調整為目標族群平均傾向

   歸屬後享有該族完整政治權利。


· 跨界團子：行為跨越多族，不固定歸屬，但與各族保持聯結。政治地位：

· 可參與多族團議（觀察員身份，無投票權）

· 可擔任族際使者（團使）、調解員

· 可申請臨時歸屬（需目標族群團議簡單多數通過）

· 族際衝突時可作為中立證人


· 多相團子：本質不固定，隨環境切換形態。政治地位：

· 依當前Ψ值決定歸屬傾向（Ψ值偏負時傾向混沌族，偏正時傾向秩序族）

· 每月由感知族測量Ψ值，記錄於團史附錄

· 可參與傾向族之團議（觀察員身份）

· Ψ值穩定連續三月者，可申請轉為泛族


· 遊離團子：無族可歸，居於邊際區域。政治地位：

· 不參與九族內部政治

· 邊際事務可由祭司公會代管

· 可向邊際學「流沙城」提出定居申請

· 幻巴亂入時可臨時獲得「幻巴代言人」身份（亂入結束後失效）


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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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五・參與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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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四


政治參與機制包括團會、團議、團決，四類團子依命題三參與。


證：

· 團會：定期集會，全員到場，通報族務。

· 團議：重大事項討論，全員發言，團長主持。

· 團決：Ψ值投票決策。資格：精神力存量 > 100息 或 有以下補償資格者：

· 精神力不足者可由三名團伙聯名擔保，獲臨時投票權

· 或參與團議旁聽連續七日，經感知族確認理解議題後，可獲單次投票權

· 邊際團子可由祭司公會指派代表，代行投票

計票：Ψ值正負相加，結果為正則通過。平票：幻巴亂入，結果加「？」；亂入結束後重投。


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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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六・合法性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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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五


合法性可由三大律評估。


證：


三大律 合法性指標 舉例（理序族）

形性自由 是否侵犯個體自主 強行改造他族形態 → 合法性↓

聯存我在 是否被團伙承認 失去團伙支持 → 危機

神賦元力 能否帶來安全繁榮 無法抵禦外敵 → 崩潰


三律皆合，政權穩；一律偏失，權力衰；三律皆失，政權亡。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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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七・幻巴附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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幻巴亂入時，政治規則暫停：

· 行政命令暫緩執行。

· 團議、團決暫停，已投票加註「？」，亂入結束後重投。

· 矩靈族判決失效，糾紛由雙方協商，亂入結束後可申請重審。

· 緊急情況由團長臨時裁決，結果加註「？」，亂入結束後由矩靈族覆核。

· 四類團子政治地位暫時凍結，亂入結束後恢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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終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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末命題


團子政治學者，論權力之所從來、所由用、所由失也。九族各政其道，四類各安其位，以三大律為界，以團會為議。明此則權可馭、政可治、族可和、類可安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