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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・總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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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


1. 團子字符：格爾諾語書寫系統之基本單位，由外殼、眼核、口器、冠式四層構成。

2. 眼核：字符上半部之圖案，對應格爾諾語元音首，凡七種。

3. 口器：字符下半部之圖案，對應格爾諾語元音部，凡七種。

4. 冠式：字符頂部之外飾，對應三十六輔音，另卷專述。

5. 元首：眼核之空位，表無前置元音，其位留白。

6. 坐標系：以七十網格為基，X∈[-35,35]，Y∈[-35,35]，頂心點C_top(0,30)為冠式之根，口器中心M隨外殼而變。


公設


1. 眼核居上，口器居下，中線分明，不得重疊。

2. 眼核皆以「左右分開、中有間隙」為根本法式。

3. 口器皆以左右對稱為根本法式，開口可上可下，可閉可開。

4. 冠式與眼核、口器互不干擾，獨立設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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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・眼核七制（元音首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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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一：元首為空位，眼核處不繪任何圖案。其位留白，為七種元音首之起點。


證：元首表「無前置元音」，故其位留白。立。


系一：元首與元音首之關係：元首 + 元音部 = 單元音；元音首 + 元音部 = 複合元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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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二：七元音首之形制如下，皆依《三型外殼幾何原本》命題八，眼核中心E=20。


A首：正八形，兩筆自頂心點下方外斜。


· 標準形：兩條斜線，方向45°及-45°，起於(±10,25)，止於(±20,15)。

· 書體變體：可用點列替代斜線，每列至少三點，點徑不得大於線寬，點間距均勻，整體趨勢符合斜線方向。點列擬合直線之誤差，依團子書寫習慣而定，可從嚴（如誤差≤點徑）可從寬（如目視不歪）。


U首：倒八形，兩筆自頂心點下方內斜。


· 標準形：兩條斜線，方向-45°及45°，起於(±10,15)，止於(±20,25)。

· 書體變體：同A首，可用點列替代斜線，誤差容忍度同上。


O首：左右尖峰「><」，對視形。


· 標準形：左尖峰自(-15,20)至(-5,30)再至(-15,40)，右尖峰對稱。

· 無書體變體。


E首：兩峰向上，有尖角與圓弧兩種版本，團子自由選用。


· 尖角版：兩尖峰「^^」，峰高15±2，峰距20±2，夾角60°±5°。

· 圓弧版：兩倒U，以(±10,20)為起點，半徑8-12作弧，弧頂Y=25±1，圓心位於(±10, Y-半徑)。

· 兩版本須保留「兩峰」之核心特徵。


I首：背靠背L形，開口向下。


· 標準形：左L向右開口，右L向左開口，兩L背向，間隙2單位。

· L之豎長15，橫長10。

· 無書體變體。


ER首：短橫線。


· 標準形：水平橫線，長度15，居於X∈[-7.5,7.5]，Y=20。

· 書體變體：長度可在10至20間調整，依書寫習慣而定。


IR首：背靠背L形，開口向上，形如「JL」。


· 標準形：與I首上下翻轉，兩L背向，開口朝上，間隙2單位。

· L之豎長15，橫長10。

· 無書體變體。


系二：A首、U首、E首之書體變體，須符合卷七所定變體原則，超出範圍者視為幻巴亂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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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・口器七制（元音部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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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三：七元音部之形制如下，口器中心M依《三型外殼幾何原本》所定：正圓橢圓下M=(0,-30)，半圓下M'=(0,-5)。


A部：向下尖峰「v」。


· 標準形：頂點Y=-5，底部Y=-15，左右寬10，對稱。


E部：歐米茄「ω」或「w」，團子自由選用。


· 圓潤版：ω形，底部圓弧，半徑8±2。

· 尖角版：w形，兩尖峰，角度60°±5°。


U部：向上尖峰「∧」。


· 標準形：頂點Y=5，底部Y=-5，左右寬10，對稱。


O部：小圓形「o」，可略橢圓。


· 標準形：半徑8±2，圓心Y=-5。

· 橢圓版：長短軸比≤1.2，保持中心對稱，依書寫習慣而定。


I部：U缺右豎。


· 標準形：左側有完整弧線與豎筆，右側開口，U高15±2，寬12±2。

· 書體變體：可寫完整U，為另一書體。


ER部：短橫線。


· 標準形：水平橫線，長度15±2，居於X∈[-7.5,7.5]，Y=-5。

· 書體變體：長度可在10至20間調整，依書寫習慣而定。


IR部：上開口半圓「∩」。


· 標準形：半圓弧，底Y=-5，頂Y=5，半徑8-12，圓心Y=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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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・眼核與口器之區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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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四：眼核 i 與口器 I 形制不同，位置不同，不可混淆。


部件 位置 形制 中心Y值

眼核 i 上半部 背靠背L（開口向下） 20

口器 I 下半部 U缺右豎（左閉右開） -5


證：

一眼可辨：L背靠背（開口向下） vs 缺右U，上下分明。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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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五・書體變體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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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五：書體變體須遵守以下幾何約束，具體數值由團子書寫習慣決定，可從嚴可從寬。


1. 長度變體：可於標準值±20%範圍內調整，亦可依書寫習慣自定。

2. 角度變體：可於±5度範圍內調整，亦可依目視舒適度自定。

3. 點列替代：點徑不得大於線寬，點間距均勻，整體趨勢符合原斜線方向。點列擬合直線之誤差，可從嚴（如誤差≤點徑）亦可從寬（如目視不歪）。

4. 圓弧半徑：可於標準值±20%範圍內調整，亦可依書寫習慣自定。

5. 橢圓程度：長短軸比可於1.2倍內調整，亦可依視覺舒適自定。

6. 核心特徵保留：A首、U首之斜向，E首之兩峰，i之背靠背L，I之缺右豎，必須可辨。


系三：凡符合此原則之變體，視為同一元音之不同書體，不影響辨識。具體數字依團子書寫習慣而定，祭司公會可統計常用範圍供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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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六・幻巴條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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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六：幻巴亂入時，可任意改寫眼核、口器、冠式、觸手之形制、位置、組合，結果加註「？」。


證：

幻巴為不確定性之神，不受此本任何規則約束。工匠見字符與本卷不符而帶「？」者，知為幻巴所為，不需修正。問其故，答「你猜」。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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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七・總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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末命題


眼核七制、口器七制至此定位完備。元首為空，七首各具其形；元音七部，七口各得其位。冠式另卷專述，與眼口相安。團子書寫，首定眼核，次置口器，後配冠式。書體變體，有章可循；幻巴亂入，有例可加。


此本成，眼口可定，字符可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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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述：口器用於標示元音部。若字符為普通附尾（無元音部），則口器處留白；若為元音或複合元音，則依下表選用口器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