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三篇統述，觸手齊備，眼口冠觸字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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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・總綱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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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


1. 團子字符：格爾諾語之視覺書寫系統，由坐標、外殼、眼核、口器、冠式、觸手六層構成，視覺上呈現為一團子形生物。

2. 三篇統述：本總綱統合《坐標軸設計》《眼核與口器》《三十六冠式》三篇，並補觸手之制，成一完整體系。


公設


1. 字符之形，以坐標為基，以外殼為體，以眼口為神，以冠式為飾，以觸手為標。

2. 三篇與觸手各司其職，缺一不可，合而字符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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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・三篇定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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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一：《坐標軸設計》定舞台。


證：


· 立七十網格坐標系，X∈[-35,35]，Y∈[-35,35]。

· 定十二錨點，源於圓周整數點：上頂、下頂、左右硬點、左右軟點、左右耳點。

· 分外殼三型：正圓（大大寫）、橢圓（大寫）、半圓（小寫）。

· 此為字符之幾何根基，一切圖形由此生。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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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二：《眼核與口器》定臉譜。


證：


· 眼核八制，對應元首與七元音首：

  · 元首：空位，留白，表無前置元音。

  · A首：正八形，兩筆自頂心點下方外斜。

  · U首：倒八形，兩筆自頂心點下方內斜。

  · O首：左右尖峰「><」，對視形。

  · E首：兩峰向上，有尖角「^^」與圓弧（倒U）二版。

  · I首：背靠背L形，開口向下。

  · ER首：短橫線，長短可調。

  · IR首：背靠背L形，開口向上，形如「JL」。

· 口器七制，對應七元音部。A部v形，E部ω或w，U部∧形，O部圓形，I部U缺右豎，ER部短橫，IR部上開口半圓「∩」。

· 元首+口器=單元音，元音首+口器=複合元音。書體變體依習慣而定，可嚴可寬。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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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三：《三十六冠式》定冠飾。


證：


· 冠式三十六，對應三十六輔音，分六區（A、E、U、O、I、ER），每區六式。

· 皆以頂心點C_top(0,30)為根，以線段或弧線向外發散，或對稱或非對稱，各有其形。

· 每式皆給定路徑、端點、弧線參數，工匠可依此施工。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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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・觸手之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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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四：觸手為字符右側之附加部件，對應六個特殊附尾，即IR尾。


證：


· 特殊附尾六：RL、Q、NL、ML、NG、MG。

· 觸手本身分三型：大大寫、大寫、小寫，形制與格爾諾字母之特殊附尾完全一致。

· 6 × 3 = 18，觸手凡十八式，每式對應一特殊附尾在一特定觸手等級下之視覺形態。

· 觸手位置：X∈[40,70]，Y∈[-20,20]，完全位於外殼之外，不與字符主體接觸。

· 觸手等級獨立於外殼等級，二者可自由組合（例如正圓外殼配小寫觸手）。立。


系一：半圓下Y值小於-10者禁用（因半圓Y下限-10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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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・三篇與觸手統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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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五：三篇與觸手合用，字符乃成。


證：


· 先依《坐標軸設計》定外殼，選正圓、橢圓或半圓。

· 次依《眼核與口器》定眼核與口器：

若字符為普通附尾（對應三十六輔音），則口器留白，眼核可選（常用元首）；

若字符為元音或複合元音，則擇元音首（或元首）與元音部，得元音之形。

· 後依《三十六冠式》定冠式，擇輔音之形，戴於頂上。

· 最後依觸手之制，擇特殊附尾之形，置於右側。

· 外殼、眼口、冠式、觸手四層疊加，團子字符生焉。立。


命題六：字符總數為 8×7×36×3×3 = 18144 種。


證：


· 眼核八制（元首+七元音首）× 口器七制 = 8×7 = 56 種元音組合

· 冠式 = 36 種

· 外殼三型 = 3 種

· 觸手三型 = 3 種

· 56 × 36 × 3 × 3 = 18144 種可能字符。立。


普通附尾字符另計：眼核八制 × 冠式三十六 × 外殼三型 = 864 種（無口器、無觸手）。

元音字符（含複合元音）仍為 8×7×36×3×3 = 18144 種。

二者共同構成團子字符全集。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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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五・字符生成示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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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七：以元音 A、輔音 B、特殊附尾 RL 為例，字符生成步驟如下。


證：


1. 選外殼（如正圓）。

2. 眼核處：元首（留白）。

3. 口器處：A部（向下尖峰v）。

4. 冠式處：B冠（三叉戟）。

5. 觸手處：RL（大大寫觸手，置於X∈[40,70]，Y∈[-20,20]範圍內，通常與口器同高Y=-5）。

6. 得字符：正圓外殼 + 空白眼核 + v形口器 + B冠 + RL觸手。


餘類推。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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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六・書體變體通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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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八：書體變體依團子習慣而定，可從嚴可從寬。


證：


· 長度、角度、半徑、橢圓程度，皆可在一定範圍內調整。

· 點列替代、尖角圓弧，皆可依書寫自由選用。

· 核心特徵必須可辨（A首之斜向、E首之兩峰、I首之背靠背L、I部之缺右豎、觸手之形）。

· 具體範圍由祭司公會統計常用值供參，不在此總綱詳述。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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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七・幻巴條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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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九：幻巴亂入時，可任意改寫字符各部（外殼、眼核、口器、冠式、觸手），結果加註「？」。問其故，答「你猜」。


證：

幻巴為不確定性之神，不受此本任何規則約束。工匠見字符與本卷不符而帶「？」者，知為幻巴所為，不需修正。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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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八・總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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末命題


《坐標軸設計》定基，《眼核與口器》定神，《三十六冠式》定飾，觸手之制定標。四者合而為一，團子字符體系大成。


工匠得此，可刻可畫；團子見此，可識可認。幻巴亂入，有例可加；書體變體，有章可循。字符總數一萬八千餘，足敷格爾諾語書寫之用。


此總綱成，字符可傳世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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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卷一・附尾之制


命題〇：附尾分普通附尾與特殊附尾。特殊附尾以觸手表之（見卷三），普通附尾以「無口器」表之。


普通附尾：三十六個，對應三十六神中前三十六位，視覺上表現為「有冠式、有眼核（可選）、無口器」。


證：

· 普通附尾本質為輔音，不帶元音部，故口器處留白。

· 眼核可用元首（留白）或任一七元音首，視書寫習慣而定，常用元首。

· 冠式依普通附尾所屬輔音選取（A區至ER區，每區六式）。

· 如此，字符上半部有冠式與眼核，下半部空白，一目瞭然為「無元音」之附尾符號。


系：普通附尾字符之視覺特徵為「下半部空」，與完整元音字符（有口器）形成對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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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卷二・字母區劃


定義


1. 格爾諾字母：由七元音、三十六輔音、六特殊附尾構成。

2. 六區冠式：三十六輔音分屬前六元音，每元音統六輔音，稱A區、E區、U區、O區、I區、ER區。

3. IR尾：第七元音 ir 統六特殊附尾（RL、Q、NL、ML、NG、MG），不屬冠式，以觸手表之。


命題一：三十六冠式對應前六元音之輔音，IR區以觸手別立。


證：


· A區（元音 a）：B、D、G、M、N、L

· E區（元音 e）：P、T、K、S、F、H

· U區（元音 u）：BH、DH、GH、XH、WH、YH

· O區（元音 o）：Z、C、J、ZH、CH、JH

· I區（元音 i）：FH、LH、SH、X、HH、LL

· ER區（元音 er）：W、Y、RH、NJ、NH、RR

· IR尾（元音 ir）：RL、Q、NL、ML、NG、MG，此六者非冠式，乃觸手。


故三十六冠式盡在前六區，IR附尾六符另以觸手表之。立。


【總綱終】

